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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视同销售”是否应开具发票

来源:绍兴仁和会计教育    时间:2019/5/26 9:36:49

  经营单位为了销售产品,有很多促销方式。企业日常处理产品、提供服务的时候,根据税法规定,是需要视同销售,缴纳相关税费的。今天我们针对视同销售的业务,“视同销售”是否应开具发票。以下是有绍兴仁和会计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“视同销售”是否应开具发票

  从现行的《发票管理办法》及实施细则来看,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,开具、收取的收付款凭证。可见,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  1.从事“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”;

  2.“对外”发生经营业务;

  3.具有收付款行为。

  显然,理论上而言,税法中的“视同行为”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。

 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,“视同行为”属于涉税业务,应将“视同行为”纳入发票管理范畴,一是,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、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,符合“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”。二是,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,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、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,符合 “保障税收收入的需要”。三是,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,符合“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”。

  在税收实践中,“视同行为”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,有的目前还在执行。如,现已失效废止的原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》第三条、第四条规定,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、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、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,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(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),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。现仍然有效的《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4〕122号)第三条规定,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,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,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。

  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“视同销售”是否应开具发票,如果您想系统的学习会计专业的知识请到绍兴会计培训班,预约0元试听课程,咨询电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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